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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多 投资需谨慎(一)

时间:2010-5-14 14:00:48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网络来源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设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本应是缔约各方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责任义务的法律契约,是经济社会民主、自由的体现,却有一些经营者看准了一般群众对于合同的模糊概念和淡泊的法律意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用各种手段诱惑群众与其签订格式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避责任逃避处罚并以合同为依据聚揽资金。以下就是此类行为的几个代表:

(一)“分时度假”-面向消费者的合同集资运作模式

“分时度假”是指人们以优惠价格购买某酒店部分时间段的产权,通过交换系统与类似产权拥有人进行交换,从而达到前往各地旅游的目的。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关于“分时度假”的法律、行业规范,房屋居住权分割后也没有相关的机构对房屋不同时间段的居住权发放的产权证明。我国关于“分时度假”交换的二级交易市场也没有形成。北京地区从事“分时度假”的公司大多采取自己发放度假权益证明或签订度假合同等方式进行房屋度假的交易,来实现度假权益的转换。在销售方式上,多数公司没有采用设立门市的直接销售方式,而是采用通过问卷调查、电话邀约等组织活动的方式,由业务人员(推销员)现场讲演,现场一对一或多对一的方式向参加活动人员推行的方式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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