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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流产 索赔精神损失费

时间:2010-9-8 14:30:51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法院

身怀六甲的王某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吃药、输液太多,不得已做了人流手术。日前,王某起诉肇事司机梅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起诉称:2009年5月1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南村,怀有身孕的她在行走时被梅某驾驶的轿车撞伤,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并鉴定为X级伤残。由于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数月,交通事故治疗期间吃药、输液太多,且精神高度痛苦,不得已与2009年6月15日作了人流手术,终止了妊娠。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9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10年9月10日上午9:30,昌平法院第七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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