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不服住建委取消限价房资格行政诉讼开庭
时间:2010-8-20 17:19:12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法院
2010年7月,昌平法院受理了原告康某、王某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的行政案件。这也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同类型案件。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4日原告康某及其丈夫王某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了相关材料。同时向王某原户口所在地沙河镇提出核查房产申请,当时核查人员向王庄村委会致电,并核实了王某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经认定,安置协议中明确记载,王庄村回迁安置房为王某父母所有,在房屋安置之前和之后王某在王庄村并没有房产,符合购买两限房资格,而后沙河镇政府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2009年2月4日,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原告取得了限价商品房的购买资格。2009年10月19日原告参加了天巢园两限房摇号,并被确定为一居室第183号正选家庭。2009年11月,原告与北京宏大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天巢园2单元1201号住宅。在约定交款前一天,原告接到昌平区住房保障部门的电话,要求暂缓交纳房款,并协助调查情况。
2010年4月20日,被告作出决定取消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原告认为,原告的两限房购买资格是经过合法途径,按照各级政府部门要求,层层审批,并经过公示合法取得的,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不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住房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取消通知书》。
被告昌平区住建委答辩称,原告康某、王某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家庭住房情况,理应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2008年11月,申请人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报两限房购买资格时,填报的住房情况一项是回龙观村545号集体土地房屋15平方米,人均7.5平米。2009年2月4日,申请人的购买资格在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备案。
在申请人轮候期间,经匿名举报,2009年12月,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约谈申请人,重新核实其家庭住房情况。经查,申请人在申请购买限价房之前,已于2008年6月在沙河镇王庄村拆迁过程中,获得了回迁安置住房120平米。其后,二人于2008年8月又把户口迁至回龙观村,同时隐瞒其已经在王庄村获得回迁安置住房的事实,向回龙观地区办事处申请购买限价房。申请人在获得购买资格轮候期间,2009年9月再次在回龙观村拆迁中取得回迁安置住房面积140平米。基于申请人康某、王某在沙河、回龙观两地已经取得260平米回迁安置住房面积的事实,昌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取消申请人购买限价房的资格。
本案将于2010年8月25日9点30分在昌平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咨询热线:010-69705501
北京昌平广播电视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