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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十八岁盗窃成瘾 东窗事发终被公诉

时间:2010-8-20 17:17:29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付某的住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付某人民币100元。201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李某某租住的房间内,趁人不备秘密窃取李某某的三星ST500型数码相机一台及人民币120元。经鉴定所窃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后李某被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冠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向昌平法院提起公诉。

8月23日10点30分,昌平法院第十九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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