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校内被烫伤 起诉学校赔偿损失
时间:2010-8-20 17:19:44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法院
杨某在校内楼道行走时,与同学碰撞被热汤烫伤,导致胸部、颈部大面积烫伤,并留下了深深的烫伤印痕。日前,杨某的父母作为其代理人,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就读的学校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杨某(7岁)就读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学,2010年5月24日,杨某在该小学楼道行走时,与同学碰撞被热汤烫伤,当时疼痛剧烈,后被紧急送往某卫生院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转往昌平区中医医院治疗,中医医院诊断,原告胸部、颈部大面积烫伤,因伤情严重,并且建议转往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3小时后,杨某被转往北京军区总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2010年6月2日,杨某经医院治疗后出院,但在杨某的胸部、颈部留下了深深的烫伤印痕。杨某的父亲在起诉中称,这次烫伤事件不仅给杨某幼小的身体带来巨大的痛苦,还给杨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作为女孩子,无论现在还是将来,再也不能像同龄人一样戴项链和穿低衣领的衣服了,在现在激烈的竞争下,原告的就业面试也将受到影响。针对损害赔偿问题,出院后原告的父亲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原告身体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8月24日10点30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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