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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载客受行政处罚

时间:2009-11-20 14:35:26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2005526日,某县交通局运政稽查大队在某路段实施正常检查时,查获一辆江淮小货车。经查,该车营运手续齐全,但拉了满满一车乘客。稽查人员对该车司机高某进行询问得知,高某所在的村镇距县城较远,村民们进城极为不便,高某就买了辆江淮小货车在车厢边焊了两排铁架用来搭载乘客,又焊了雨篷,边收购土特产品边捎带乘客。对此稽查人员向高某讲明了该行为已违反了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暂扣了高某的营运手续并责令其立即改正,3日内到县交通局接受处理。在规定期限内高某既未到县交通局接受处理,又没有停止其违法行为。200565日,县交通局稽查人员对其下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高某处以罚款1000元。高某对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不服,于同年61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5825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县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本案涉及货车载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因此,货运车辆除了附载作业人员外,不得运输旅客。200471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违反装载要求的运输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第35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这里所说的“核定的人数”,是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人数,包括驾驶室乘坐的人数和车厢乘坐的人数。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运输,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载和违规装载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尤其是超载,更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重要原因。因为超载和违规装载使车辆的安全性能下降,随时都可能发生倾覆的危险。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中发生的群死群伤特大事故,许多与超载、违规装载有关。车辆超载、违规装载堪称“公路第一杀手”,直接威胁着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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