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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依法实施人流手术并不侵犯男性生育权

时间:2009-11-20 14:32:20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2003年,31岁的A先生与在一家外企做财务工作的B女士登记结婚。次年,妻子怀孕。正当A先生满心欢喜地为孩子的到来做准备时,妻子却对他说,生活压力那么大,不想这么年轻就要孩子被家庭拖累。双方为此事闹得很不开心。后来A先生得知妻子在C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气愤之余,以C医院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审判】法院判决驳回A先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与否的权利。据此,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有些男士因妻子做人工流产未与自己商量,便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追究妻子或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因而,一些医院为了规避所谓“生育权”纠纷,纷纷修改人流手术的签字程序——人流手术须经男方签字后方可实施。医院认为这是男性生育权被立法后,不得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实际上,在该法没有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之前,医疗机构在对女方进行人流手术时。如果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过失或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则不应承担侵犯男方生育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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