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误存成20000元不当利益应予返还
时间:2009-11-20 14:29:08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2004年7月1日,张某到某银行所属储蓄所办理借记卡存款业务。张某将借记卡和2000元现金交给操作员,要求将2000元存入卡内。由于疏忽,该操作员误将2000元在电脑中录入为20000元。张某在存款凭条上签字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但没有提醒银行操作员。随后,其在该银行的其他网点将卡内的20000元取出。某银行于当日结账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即迅速联系张某,要求其将卡内误存入的18000元退回,但张某拒不退还。该银行只得将其诉至法院。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不当利益18000元。原、被告间就被告借记卡于
【点评】该案涉及民法中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不当得利在法律上的规定。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必须他方受损失;(3)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原告某银行的操作员因操作失误,将被告存款金额2000元录入电脑为20000元,使得被告借记卡中的存款多出了18000元,被告凭借该卡取走了这部分现金,原告受到了相应的利益损失。而对此原、被告间并无任何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故被告的所得无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以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不当得利。被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利益的获得方返还不当利益的范围根据其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亦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主观上为恶意,因其在签字确认操作员操作内容时即已知道多存入的18000元并无合法根据,因此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原告不当利益18000元。由于对于被告的不当所得,其本身并无过错,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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