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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遗产,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时间:2009-11-20 14:36:46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王某某、李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王某。199910月,王某与同厂女工任某结婚。20006月,正当任某怀孕即将分娩之时,王某不幸遇车祸身亡。王某死后,留下彩色电视机1台,台式电脑1台,组合音响1台及存款2万元。处理完王某的丧事,分割王某的遗产时,王某某、李某夫妇与任某发生了异议。任某提出:王某所遗留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应当归自己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由王某夫妇继承。另外,自己马上就要分娩,孩子出世以后,抚养、教育都要花钱,要求给未出生的婴儿留一份财产。王某某夫妇则主张王某结婚时我们为王某、任某办婚礼花费了许多钱,我们有权继承王某留下的全部遗产的一半,至于给未出生的婴儿预留份额问题,王某某夫妇以婴儿尚未出生,不知死活为由,坚决不同意。无奈,任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审判】王某所留遗产:存款1万元,组合音响、台式电脑,由任某、王某某、李某、任某未出生的婴儿等额继承,即任某、未出生的婴儿各得存款5000元,王某某、李某可各得组合音响、台式电脑1台。

   【点评】本案涉及胎儿的必留份额问题。依《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配偶已经受孕,但尚未出生的子女。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胎儿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为了贯彻养老育幼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如果被继承人遗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各继承人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就应当为这个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保留的遗产数额,一般应与被继承人已出生的子女所继承的遗产数额相等。但是,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并不意味着该胎儿立即继承了这份遗产,取得了这份遗产的所有权。这只是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只有等到将来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能取得这份遗产的继承权。这份遗产才归他所有。通常情况下,这份遗产由他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保管和行使有关权利。胎儿出生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很快就死亡了,为他保留的这份遗产就属于他的遗产,应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本案中,王某死时,所留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存款1万元、彩色电视机)归任某,另一半份额的财产做为遗产,由继承人按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任某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尚未出生,任某、王某某夫妇应当为即将出生的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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