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09-11-20 14:38:23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聚众赌博是违法的行为,因赌博所发生的债务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于某请求廖某偿还赌债及其利息的请求,因违反法律而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于某要求被告廖某偿付2000元赌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点评】赌博所产生的债务被称为赌债,许多人认为,赌债也是债,欠债人也得还钱。那么,赌债一旦被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法律保护?首先,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当注意,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仅是指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这里所说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谓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无效。在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通常以“必须”、“不得”等词语表示。本案廖某因赌博所生的债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该债务系违法行为之债,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即被告廖某不负有偿还原告于某赌资的义务。其次,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又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要求民事行为必须恪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
综上分析可见,赌博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赢家无请求“赌债”的权利,输家也无清偿“赌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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