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时间:2009-11-20 14:34:16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张莉是556工厂所属的工业学校教师,张立是556厂一车间工人。1998年10月初,556工厂收到一封寄给一车间张莉的信,因一车间只有一名叫张立的男工人,收发员便将信送给了张立。张立拆阅后,见信中有“你身体有什么感觉,要是怀孕的话,赶快采取措施”等话,知道信不是写给自己的,而误认为是写给张莉的,便将信封好后退给收发员。由于张立曾追求过张莉,遭张莉拒绝,便在两人之间产生了积怨。张立借机将信的内容告诉了他人,并于1998年10月底和11月先后两次用信中的内容又加上一些损害张莉名誉的言语。写成信件后分别寄给张莉所在学校和有关上级部门,使张莉名誉受到损害。张莉于1999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立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张立立即停止对张莉名誉的侵害。在某报纸上公开向张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刊报所需费用,由张立承担。
【点评】本案涉及名誉权侵权行为问题。《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民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社会评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专属性。名誉权是一种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名誉权不可转让、继承;非财产性。名誉权不具有实际的财产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漫画、书刊对他人进行辱骂、讽刺、嘲笑、贬损他人名誉,或以口头或形体语言进行谩骂、做下流动作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毁损他人名誉等。(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有口头诽谤、文字诽谤两种形式。前者是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后者是以书信、海报、网络等书面形式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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