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猥亵同学被判刑
时间:2009-11-20 14:30:21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昌平区司法局
【案情】2004年9月13日晚11时许,在某素质教育中心参加军训的某大学广告学院的女学生马某(19岁)、范某(18岁),因怀疑女同学肖某在背后说其坏话,遂强行将肖某拽进宿舍,对其进行殴打,致肖某轻微伤,后又强迫肖某脱掉裤子当众手淫,并猥亵肖某。在场女生有3名参与了殴打肖某,其余女生对猥亵肖某的行为也未进行阻止。事发后学校保卫部门及时将肖某送到309医院检查,并向警方报案。经审查,马某、范某被检察机关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提起公诉。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范某公开以暴力殴打、胁迫的手段,强制对肖某进行猥亵、侮辱,已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鉴于两人能如实坦白罪行,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法从轻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范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马某、范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犯罪对象为妇女,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殴打、伤害等危及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行为。“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恐吓等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侮辱妇女”,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死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手段,侮辱妇女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马某、范某以暴力殴打肖某并当众对其猥亵,完全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法案根据具体情况对马某、范某从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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