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调研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频繁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0-3-26 15:54:26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频繁变更诉讼请求的原因进行了调研。经调研,该院认为导致当事人频繁变更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部分当事人因为在提起诉讼时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在起诉阶段不能明确诉讼请求,例如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不了解而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庭前准备不足,待开庭审理时才发现诉讼请求有误需要变更等等。此外,部分当事人有“故意”嫌疑,频繁变更诉讼请求旨在增加对方讼累。
二是案件需要鉴定或评估。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受伤严重的当事人经常会提出伤残鉴定,财产赔偿案件中也经常涉及鉴定或价格评估等问题,在起诉时不能确定具体的诉求数额,只有待鉴定或评估结论作出后才能予以明确。
三是法律服务水平不高。一些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法律水平较低,对案件的裁判预期把握不准,随着庭审的进行,代理人常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四是法律规定有待完善。我国民诉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势、时限和次数没有限制。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4条虽然将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限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但仍没有规定变更情势和次数。
昌平法院认为,当事人频繁变更诉讼请求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变更诉讼请求的主张在开庭时提出时,如果对方要求答辩期,则法官必须安排重复开庭,以致拖延了庭审,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及时化解。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是加强对当事人的立案指导。告知当事人起诉时应根据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请求。二是重视庭前审查。要求法官加强庭前阅卷等准备工作,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错误或缺失,当事人有无申请鉴定、评估等情节,及时发现并在庭审之前解决可能导致开庭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务性工作,为减少诉讼请求的变更提供充分有利的保障。三是适时、适当地行使释明权。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事实和裁判预期不适当时,法官应适时、恰当地行使释明权。四是加强诉讼程序指导。要求并引导当事人若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庭前完成。五是强化举证期限制度。对于确需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故意频繁变更诉讼请求的,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不予同意变更的裁定。
咨询热线:010-69705501
北京昌平广播电视中心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