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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溺水身亡 同行13岁女童被判赔2.3万

时间:2010-3-26 15:49:10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2009年10月1日,李小(化名,8岁)和蔡小(化名,13岁)一同到京密引水渠旁玩耍。李小溺水身亡,李小的父母将蔡小及其父母和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蔡小父母赔偿李小父母2.3万元。

李小父母诉称,2009年10月1日下午3时许,蔡小约李小一起到昌平某村通往京密引水渠南侧公路旁的树林中玩耍,后二人又穿过京密引水渠南堤岸旁的树丛带缺口到引水渠玩耍。李小落入渠中,蔡小回家后并未告知李小的去处。当日傍晚,李小父母见李小迟迟未归,求助村民四处寻找,次日上午在引水渠中发现李小的尸体。公安鉴定李小为溺水身亡。李小父母认为蔡小年满13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在水渠旁玩耍、捞东西的危险,并且在李小落水后其并未告知李小父母李小的危险处境,致使李小丧失了被抢救的最佳时机,蔡小具有过错;蔡小父母作为蔡小的监护人应负一定责任;引水管理处管理松懈,安全防范和监督措施不力,对李小之死也应负一定责任。

蔡小父母辩称,蔡小回家时李小仍在树丛中玩耍,蔡小并不知道李小落入水中;李小的母亲、祖父母看到李小拿着捞东西的勺子出门,应该知道李小的去向,他们对于李小的死亡存在严重的监护不当。 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辩称,事故地段一千米范围内管理处就设置了七处警示标语,分别是禁止一切水上活动,严禁游泳、洗衣,饮用水源禁止放养家禽等等;管理处每年都向社会散发大量宣传材料,特别是每年都向水渠两侧的学校发放致中、小学生的一封信;水渠两侧所种的柏树是为了绿化、美化及水土保持,而不是为了防止行人进入,总之管理处已经尽到职责,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小于2001年4月5日出生,蔡小于1996年7月10日出生。2009年10月1日14时许,蔡小到李小家找李小,后二人到村内玩耍。因李小家有捞鱼用的渔网,蔡小提出要借用该渔网,后二人到李小家取出渔网,到达京密引水渠张各庄村北、京密引水渠桥西南侧玩耍,二人用该渔网在京密引水渠的水中捞鱼,被他人制止后二人在京密引水渠南岸玩耍。后蔡小先行回家。次日上午10时许,李小的尸体在京密引水管理处张各庄村段被发现。2009年10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李小系溺水死亡。另查,在事故地段一千米范围内,京密引水管理处共设有七处警示标语,诸如“禁止在引渠内钓鱼、捕鱼、毒鱼和炸鱼”、“爱护引渠水质,保障生命健康”等。京密引水管理处每年向引水渠两侧学校发放《致中小学师生员工的一封信》,提示中小学生远离水体,一方面保护水源,另一方面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昌平法院认为,事发时蔡小年满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小年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多次教育在校学生远离引水渠,身为中学生的蔡小却找李小引水渠旁玩耍、捞鱼,因此蔡小对李小应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二人玩耍后蔡小留下李小一人在水渠边玩耍而独自回家,回家后也并未告知李小家人李小的去向,蔡小未履行照顾义务,因此对李小的溺水死亡,蔡小具有一定责任。法院考虑到蔡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蔡小父母作为蔡小的监护人,对蔡小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蔡小父母赔偿李小父母死亡赔偿金21 494元、丧葬费2235.75元。京密引水管理处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语,并进行了必要的宣传教育,尽到了宣传、告知及警示职责,故京密引水管理处对李小的溺水死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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