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拒养母亲 多病母亲诉求赡养获支持
时间:2010-3-26 15:49:59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母亲含辛茹苦供儿子读书至硕士研究生毕业,怎奈儿子结婚后拒绝赡养多病缠身的母亲。母亲耿某无奈之下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近日昌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赡养纠纷案,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并负担原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二分之一。
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耿某系母子关系。原告与前夫2001年3月离婚,省吃俭用将被告供到硕士毕业。2006年7月被告结婚,之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原告育有两位子女,每月退休金911元,被告每月工资收入3600元。原告患有糖尿病10年、冠心病20年、大面积心肌梗塞、心绞痛等疾病,需要长期用药,原告花费的医药费可按相应比例予以报销。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至2009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2006年至2009年的赡养费、2010年1月起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及每月赡养费6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耿某辩称:我月收入3000余元,每月必须的支出包括还银行房贷、付房租、女儿入托的费用、妻子定期检查诊疗费、基本生活费等,已经入不敷出;原告的经济状况良好,且原告有一女儿,应承担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原告之子,应当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于法有据,具体数额本院将结合双方的具体收入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原告要求被告自2010年1月起,支付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因原告有二名子女,被告应负担原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二分之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至2009年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及2006年至2009年的赡养费,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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