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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法院调研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0-3-26 15:46:39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近日,昌平区法院经调研认为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都具有明确的执行标的,即财物或是具有物质性结果的行为,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却是探望权及其行使的方式,既是行为又是人身权利,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二是缺乏法定的执行措施。由于探望权案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是拍卖等执行措施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都无法适用,致使探望权纠纷案件缺乏法定的、明确的执行措施。

  三是执行内容的长期性。探望权并非因一次执行完毕而消灭,只要在子女成年之前有阻碍探望权行使的行为发生,执行程序就有可能被再次启动。

  四是阻碍探望权行使的其他因素。探望权纠纷往往与抚养费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其他婚姻家庭纠纷纠缠在一起,成为阻碍探望权行使的因素。此外,夫妻离婚后,帮助抚养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为隔离未抚养孩子的母或父与孩子的亲情,往往阻止探望权的行使。

  针对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上述原因,昌平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一是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执行过程的始终。在探望权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要求执行人员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教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双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告诫其探望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二是注重调解、促成和解。在当事人左邻右舍及其所在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协助下,做好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内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附带解决当事人双方间与探望权有关的其他婚姻家庭纠纷,消除阻碍探望权行使的其他因素。三是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对经说服教育后仍无理阻扰、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依法采取训诫、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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