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染发不当造成斑秃,原告诉请赔偿被驳回
时间:2010-3-26 15:52:20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在理发店染发造成斑秃,起诉理发店赔偿,但却因原告缺乏在被告处染发的证据,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近日,昌平法院审结了该案。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23日在被告关某某经营的美发中心烫发并办理了会员卡。后原告在被告处选择欧莱雅染发剂进行染发。染发时被告关某某的理发师并未做染发剂皮肤测试。染发过程中原告反映头皮疼痛,理发师解释说这是正常反应,不会有问题。染发后,原告头发明显失去光泽,发质变得很差,不久,原告的头发开始大量脱落,并在头顶处形成了鹅蛋大小的斑秃。原告随后就医,经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医生诊断为斑秃。原告认为,原告脱发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被告染发与烫发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未进行皮肤测试,而原告感觉疼痛时也未进行相应的处理致使伤害未得到停止。在染发之前,原告有三年时间未染发与烫发,当时发质很好,在被告处染发两个月后,即开始大量脱发,期间原告生活也没有任何重大事件足以造成精神影响而导致脱发,因此,造成脱发的原因就是被告关某某染发操作不规范与染发剂的问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关某某及该理发店实际业主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染发与烫发费用、退还护发费用与消费卡中剩余金额、承担原告已支付医疗费用一千余元与后续医疗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消费单据显示,2009年2月3日,原告到被告关某某经营的美发中心美发,接受的服务项目有湿洗及烫发。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处接受了染发服务项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消费款项及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服务合同系基于诚信建立的合同,由于原告对于被告已经失去信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尚未消费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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