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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现身”道路中央 受伤人状告环卫中心

时间:2010-3-26 15:55:04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原告陈宝庆系北京公交公司驾驶员,其诉称2009年8月25日早上4时左右,其驾驶燃油助力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南雁路神牛环岛以西50米处,与路南侧位于行驶车道的垃圾箱相撞,导致原告肋骨骨折及其他损伤。原告认为被告环卫中心负责垃圾的清理,因其在清理垃圾后将垃圾桶置于道路中央而致其受伤。故起诉要求被告环卫中心赔偿医疗费15 035.2元、误工费16 101.15元、交通费2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50元、护理费1724.14元、营养费7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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