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车轮引发的诉讼
时间:2010-3-26 15:53:30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杨帆
在八达岭高速上行驶,因路面出现轮胎,为避让轮胎,刘某的雅阁车撞到路某驾驶的吉利轿车,交警队确定刘某担全责,刘某在对路某完成全部赔付后,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其未尽到管护义务承担责任。
2008年2月17日20时30分,刘某驾驶“雅阁”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出京方向史各庄桥下,遇路面轮胎躲闪过程中,撞到路某驾驶的吉利轿车,造成路某受伤,车辆及护板损坏。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派员处理现场,并确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路某无责任。
路某受伤后,被送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抢救治疗,路某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硬膜下积液、头皮破裂、颅外软组织损伤、双肺挫裂、双侧血胸、双踝软组织损伤等病,后路某病情反复并发其他疾病,随后先后到武警总医院、北京博爱医院进行治疗和康复治疗,截止到目前,路某共花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0353.12元,因刘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路某花费的上述费用,刘某已先后向路某支付完毕。
刘某认为,被告系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养护公路、对公路进行巡查并清除路上障碍物,是被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原告为躲避八达岭高速公路上遗留的轮胎才将路某撞伤,被告作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未及时将八达岭高速公路上遗留轮胎清除,该遗留轮胎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告驶入八达岭高速公路以后,被告未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全部赔偿。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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