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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局收费标准

时间:2009-11-16 8:47:06  阅读数:  评论数:   作者:

根据京发改(2004)510号文件规定,本馆利用档案资料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公布如下:
  一、利用本馆档案,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档案价值的大小和珍贵程度收取档案保护费。
  二、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如需复制,收取档案、资料复制费。
  三、利用本馆档案,出具学历、工龄、劳模、婚姻、公证、房、地、财产、债权、生产建设及其他营利性、商业性活动等的档案证明时,收取档案证明费。
  四、利用本馆档案、资料,收取手续费。
  五、借阅本馆资料,收取资料借阅费。
  六、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士利用档案,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投诉电话:12358

 

            
           
 
 
 
 
纸质档案
清代及清代以前:1元/页
民国时期:0.8元/页
革命历史:0.8元/页
建国后:0.5元/页
音像档案
录音档案
70年代及以前:10元/分钟
70年代以后:5元/分钟
影像档案
70年代及以前:20元/分钟
70年代以后:10元/分钟
电子档案(软盘或光盘)
20元/盘
图片
2元/张
照片(底片)
5元/张
图纸
10元/张
纸质珍贵档案
10元/页
声像珍贵档案
重大事件、领导人、名人
400元/分钟
其它
300元/分钟
馆藏照片、图片及图纸档案
70年代及以前:300元/张
70年代以后:200元/张
扫描打印
扫描
 
5元/画幅(300dpi)
打印
A4
黑白:5元/页;彩色:10元/页
A3
黑白:10元/页;彩色:20元/页
复印
A4
0.4元/张
A3
0.8元/张
学历、工龄、劳模、婚姻等项证明
4元/份
公证、房、地、财产、债权、生产建设及其营利性、商业性活动的证明
个人:80元/件
单位:400元/件
 
利用者利用档案,除按规定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费外,每份还须收取手续费/咨询费
7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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